
“收购一个破产国企20多年了诚信配资,安置了400多名破产失业人员再就业,法院判决4年多,却一直无法按判决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云南德雄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忧心如焚。
土地手续被搁置
2003年12月28日,在省属国企原云南滇中化工厂破产改制司法拍卖中,由该厂职工出资成立的云南德雄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雄公司”)竞得该厂房屋等破产财产。
2004年2月,德雄公司按法院确认的《云南滇中化工厂破产清算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所在的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原禄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原云南滇中化工厂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2004年3月初,该局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2004年2月作出的云国土资用(2004)15号《关于云南滇中化工厂破产清算涉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15号批复》)为依据,拒绝了德雄公司的申请,并且一搁置就是20余年。
展开剩余76%民企权益遭重创
德雄公司由于无法办理房屋所在土地相关手续,导致不能贷款融资,不能处置财产,不能建设发展。2010年10月,德雄公司因为无法为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报建手续,达不到日益提高的安全、环保要求而被迫停产。
2009年3月诚信配资,当时的禄丰县政府在未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过任何公开程序、未告知德雄公司的情况下,将德雄公司房屋所在的原云南滇中化工厂土地违法出让给了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又以此作为抵押,获取了巨额贷款。按当时《物权法》第182条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德雄公司的房屋等财产实际上已经被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偿占有,并抵押给了银行。
直到2021年6月,楚雄州政府撤销违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德雄公司的房屋才失而复得。
法院判决未执行
2021年9月,经德雄公司起诉省厅,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5号批复》违背了不动产物权房地一体的原则,以(2021)云01行终125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了《15号批复》。
对这一结果,云南大学法学院宋笛教授认为:按《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省厅即使对判决持有异议,也应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及时向《15号批复》收文单位正式通报,并接续进行原行政事项的审批工作,另行作出批复,为下级具体执行提供依据。
王江拿出一沓文件介绍说:遗憾的是,法院判决生效至今的4年多里省厅没有这样办,并且在收到德雄公司“请求另行作出批复的报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昆明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落实判决的“司法建议”等文件后都没有下文。而当云南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等单位督促、协调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时,省厅则一概以“审批权限已下放”为由一推了之。
其实,省厅早已自已确认是此事的权力机关和责任主体。省厅2021年7月在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明确表示:依据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我厅是原云南滇中化工厂破产改制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的法定审批机关。未经我厅审批同意不得对国有划拨土地任意进行处分。”
鉴于此,2025年3月,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在对省厅转办的德雄公司请求办理土地手续的报告,向德雄公司作书面答复时,明确表示:原云南滇中化工厂属于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在省级机关,禄丰市局无处置权。王江说:省厅在知晓禄丰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后,仍然没有做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来落实和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历史遗留问题谁处理?
王江介绍:多年来,对省厅一直未有效处理德雄公司长期无法办理土地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德雄公司也一直在向上级机关求助,希望能督促解决,但都没有明确结果。对目前求告无果的状况,王江十分无奈。
对这一情况,宋笛教授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问题的主角必须是省厅。按规定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和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缘由,只有省厅对问题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和正式的行政行为后诚信配资,下级行政机关才方便具体处理、办理。他说:省厅主动纠正行政错误,积极做好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善后工作,不仅与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职责要求相符,与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政方针相符,也将减少对国家的法治权威、司法公信力和政府信誉的损害。省厅应当这样做。
发布于:广东省恒汇证券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